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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印刷出版物,处罚!

时间:2022-04-22 15:31:26 来源:综合重庆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中国扫黄打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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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重庆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移交的线索,对重庆某印务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印刷非法出版物的相关情况开展核查处置并立案调查。

经查,该印务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接受个人委托,在对方未能提供出版物准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承印某图书共600本,总额3450元,于2021年12月初,将上述图书印刷完毕并交付。

该印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坪坝区文化旅游委对该印务公司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所得2000元,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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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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