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发布通知,制订九条意见(简称“监管9条”),切实加强中央、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扎实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监管9条”明确各县(市、区)对使用衔接资金实施的经营性和公益性项目,要在立项、建设、使用等环节建立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市(地)负责检查督导县级落实项目要求,对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建立台账并督导整改。建立省级衔接资金项目母库和专家咨询智库,定期推送信息,帮助市县谋划项目,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县(市、区)及时公示到县衔接资金规模以及具体的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情况。建立衔接资金项目标识,项目中标后,建设单位及时完成信息录入和标识设立,项目竣工后及时补充、更新信息。
此外,招募千名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服务。按照“一项目一档案”标准,省、市、县三级建立衔接资金项目精准档案,并动态更新档案内容。聚焦产业和就业“两个关键”,开展联农带农专项评价。在衔接资金绩效年度评价中,加强对产业项目建设、运营、联农带农等情况的量化评价。
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近期将就“监管9条”逐条制定下发具体的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