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6月是
第8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我市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动以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
宣传月系列活动
本次宣传月旨在揭示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危害,教育群众自觉远离涉非风险,及时劝导身边人不要参与非法集资,共同守护美好生活。
非法集资的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特点
01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02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03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04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后果
1非法集资人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不正规理财公司业务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集资参与者
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非法集资招数多,高额回报算一个。
快速致富是场梦,勿让钱财变成空。
在我们身边
非法集资的案例比比皆是
希望大家一起对非法集资说
NO!NO!NO!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