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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备案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0-06-23 16:51:19 来源:魅力公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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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婴幼儿家长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让群众充分了解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按照《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20〕5号)文件要求,现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备案工作公告如下:

一、重要意义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来,广大群众对高质量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幼无所托"现象更加突出,"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家庭再生育的重要因素。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解决好"幼有所育"问题,有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有利于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补齐服务短板,保障民生、扩大消费,不断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

二、发展形式

根据现有幼儿园和未来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托幼服务一体新模式,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一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的幼儿。二是独立开办的托育服务机构应开设乳儿班、小托班和大托班,招收婴幼儿。三是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员工数量单独或与驻地社区联合开办托育所,为员工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

、登记备案

举办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一是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市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二是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三是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持相应审批手续直接到所在地的县级(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四是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从业资质

各类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根据规模,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

五、优惠政策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其它政策待文件下发)

六、设置标准

在我省举办托育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张女士  

0434-8870886   15568568686 

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备案审核操作步骤---符合备案条件.png

备案审核操作步骤---需要完善相关材料.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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