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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秩序的通告

时间:2024-05-29 11:04:49 来源:魅力公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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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防止违规处置城市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告如下:

一、公主岭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以下称城市建筑垃圾)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建筑垃圾,应该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置。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包括就地施工现场回填利用、异地施工现场回填利用和指定场所临时存放三种方式。

单位施工建设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核准后,进行处置。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自行运输到指定的临时存放场所。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处置。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单位处置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未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个人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公主岭市区建筑垃圾临时存放指定场所为:公主岭市铁北老102线向阳村路口东行300米恒昌公司院内,联系电话:18543477157。

特此通告。

公主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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