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二章——党支部的组织设置—(第一部分)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1:基层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3: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4: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