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融媒微电台 | 未缴工伤保险、员工虚假报账
时间:2021-08-05 14:24:34
来源:魅力公主岭
上周我们讲到了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违法裁员的问题。本周和大家继续讲两个与劳动法有关的话题吧。
薛健,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律师协会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法律硕士,民商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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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1984年4月,李某入职宿州市纺织厂工作,之后更名为鸿鹏纺织有限公司。2005年宁波博洋纺织有限公司将鸿鹏公司整体收购。李某的劳动关系转移到宿州博洋公司。1988年李某发生工伤,鉴定为伤残四级,2015年8月,宿州博洋公司支付了李某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其他待遇至今未付。另外自李某入职以来,三家公司都没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 对此,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博洋纺织工资支付自己的伤残津贴、假肢安装费以及一次性更换及维修假肢费用。
案例2:
2013年8月1日,原告黄某到被告电子沈阳分公司从事营业及市场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是2016年9月30日。2016年2月,电子沈阳分公司向黄晶送达《惩戒通知单》,理由为“虚假报告,变造或伪造文件、数据和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提供虚假业绩。要求于2日内将上述公司损失金额退还到公司账户,并于2016年2月19日前办理完离职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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