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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网络传销的诱惑和欺诈

时间:2021-05-12 16:28:11 来源:洛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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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也是传销的一种,就是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传销,通常有自己的网站,通过人拉人的方式拉下线,拉的越多就挣的越多,是传统传销的变种,因为交的会费低,但是人数多,发展也会很快。自2013年以后网络传销发展极为迅速,成为传销的主要形式,出现了新的特点,被称为第二代网络传销或新型网络传销。

新型网络传销的发展借助工具

一是移动端即智能手机端的快速发展和网费的下降;

二是微信群、手机QQ、QQ语音聊天室、陌陌、公众号等社交平台的发展;

三是一些支付平台未落实实名制为微传销肆虐提供便利和隐蔽条件。

网络传销的危害

新型网络传销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新型网络传销发起灵活,传播速度快,参与人员隐蔽和广泛,资金转移方便,发现和查处难度大,社会危害广。

01

网络传销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网络传销在国内参与人员达数百万人,有数百个传销平台,涉及金额达数千亿元,网络传销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移动平台进行传播,一旦这些平台大面积出现问题,资金链就会断裂,引发金融风险。

02

网络传销扰乱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网络传销的本质是传销,但其承诺的高收益甚至天价收益,违背了金融本质和金融发展规律。网络传销允诺的高回报行为,抬高了民间融资市场利率,致使真正的产业难以筹集到资金。

03

网络传销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网络传销以互助的名义,诱以高昂的收入、低门槛会员巨幅优惠及拉入新人的巨额返利让更多的投资者深陷其中,无法“破局”。传销参与者缺乏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教育。网络传销通过借助网络的力量,致使受害面更广,渗透深度更深且难以消灭。

04

网络传销滋生了大量境内外犯罪活动。网络传销披着普惠金融和互助的外衣实施诈骗或非法集资活动。一些犯罪分子或非法组织利用微传销的手段进行洗钱活动或进行资金非法转移,因为不能有效落实账户实名制,资金来源和去向难以追踪,人员信息难以锁定。一些网络传销组织者甚至进行境内外勾结,共同实施跨境诈骗或其他犯罪活动,有些犯罪组织本身就是国际犯罪集团,只是把触角伸入我国境内吸金,这些都应当警惕。

典型案例

全国首例微信传销案——陈志华微信传销案

微信传销模式的始作俑者、所谓的“亚洲催眠大师”陈志华,宣传交59800元代理费,每天只要转发微信营销课程,拉更多人来听课,就能月入百万,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一年开上劳斯莱斯。

陈志华打着“微信营销、月入百万”的口号,以手机微信为平台,陆续在上海、杭州、广州、北京、长沙、南京等十余个城市组织非法传销。

陈志华把这种传销伪装成微信营销、免费授课的形式,从2013年1月到2014年3月的15个月内,涉案人员达329人,涉案金额达461万元。

微信传销的始作俑者陈志华最终被判刑8年,罚金10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为帮助广大市民朋友进一步认清网络传销的罪恶本质,远离网络传销的诱惑欺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敬告和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以下有关事项:

一、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在中国大陆,所有类型的传销行为都是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没有存在所谓的“合法传销”和“非法传销” 的区别。

二、近年来国内网络传销不断传播蔓延,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各级行政司法机关也加大了打击力度。组织策划网络传销项目,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网络传销,或者参加网络传销等行为,随时可能被发现并追究法律责任,不能抱着侥幸心理涉足网络传销。

三、国家对依法开展的互联网创新创业行为是鼓励和支持的,但是互联网市场的发展仍然要坚持法律底线原则,遵循市场规律,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任何打着商业模式创新名义、以传销等违法犯罪手段开展的互联网经营活动,都不会被法律容忍而终将受到依法惩戒。

四、“微商三级分销模式都是合法的”说法是错误的。发展下线会员层级三层、人数三十人以上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刑事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多数所谓的“三级分销”微商模式会员层级实际都超过三层(往往达到数十层甚至上百层)。而且,即使传销人员发展层级没超过三级,可能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仍可能会构成行政违法。

五、我国严禁各类非法数字货币(虚拟币)的发行流通,及以此为噱头和手段的违法犯罪经营活动。一些违法组织和分子打着“区块链”技术支撑的“虚拟币”“数字币”等旗号,采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传销方式运作,违背价值规律承诺超高收益,引诱投资,其目的仍是骗取参与者财物。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网络传销行为,我们也鼓励和支持市民朋友们踊跃举报身边的网络传销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5,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广大市民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防范和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家庭幸福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

珍爱家庭,远离传销;

珍惜信用,拒绝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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