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融媒微电台 | 行贿罪、毒品犯罪零口供判处
时间:2021-03-26 13:28:59
来源:魅力公主岭
在上周的节目中,薛律师和大家讲到了受贿罪中自首、中止、未遂、以及罚没案件中对证据审查的原则。在本期的节目中我们讲讲在受贿案件中,行为人收取财物后及时全部退还或上交的,还属不属于受贿罪,以及毒品犯罪,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能不能定罪的问题。
薛健,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律师协会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法律硕士,民商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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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财物共计273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自首。2014年10月王某收受陶某的248.33万元款项是在被查处之前,便将上述款项退还给了陶某。一审判决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
案件2:
2016年底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为偿还赌债,多次联系被告人詹某购买冰毒,2017年4月王某与詹某交易后,王某被警方抓获。4月21日在王某的配合下抓获被告人詹某,詹某称自己不认识王某,也未向王某出售毒品。
播出时间:8:00—9:00
播出频率:FM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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