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的小叶子在公主岭市内一家幼儿园接受教育,一天,在下午午睡之后,班主任带领小叶子所在班级的小朋友们在幼儿园操场玩耍,中途班主任着急上厕所,就拜托其他班的老师照顾一下自己班级的学生。在此期间,小叶子爬上了幼儿园的滑梯,并不慎从1米多高的滑梯平台上摔下,头部出血,班主任当即联系小叶子的父亲送小叶子到医院急诊。经医院诊断小叶子伤势为脑挫伤伴出血,颅骨骨折,头皮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
由于伤势较重,小叶子的医疗费用所需很高。小叶子家人想要知道,如果将幼儿园诉至法院,幼儿园会不会承担侵权责任?
公主岭市法院提醒:《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从小叶子家长将孩子交给幼儿园时起,到孩子从幼儿园被家长接走时止的整个期间,幼儿园和老师对学生都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而小叶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很差,需要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当小叶子在幼儿园时的行为出现危险倾向时,幼儿园的老师应当立即对其行为进行控制或约束,以制止危险倾向的进一步发展。幼儿园工作人员因为疏于这一方面的管理,在孩子爬上滑梯平台表现出危险行为时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而导致摔下受伤,因此幼儿园对小叶子造成的伤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