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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假借“合作社”之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

时间:2020-12-15 10:41:29 来源:魅力公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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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农村种植合作社和农民资金互助社之名,在无金融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日前,高某、郑某、姜某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共计六十万元,继续追缴三被告人犯罪所得,依法退赔集资参与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高某伙同姜某、郑某利用公主岭市某农民种植合作社与公主岭市某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传单,雇用宣传车等方式公开宣传,以入社存入“股金、互助金”返给高额利息的手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后高某、郑某、姜某将吸收来的“股金、互助金”用于放贷。2018年12月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投资人的返本金与利息至案发。高某、郑某、姜某共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4500余万元,其中股金人民币3800余万元、定期互助金人民币700余万元、活期互助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郑某、姜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郑某、姜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犯罪时系逾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从轻处罚。结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罪责情况,量刑时综合予以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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