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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融媒微电台 | 侵权纠纷(四)

时间:2020-11-20 10:52:12 来源:魅力公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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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周的节目中,薛律师和大家讲到了一个关于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代驾平台责任承担的问题,相信朋友们对这两个问题就都已经清楚了。本周我们再来看另外两个常见的侵权,承揽和商标。

FM89.2

律师简介

薛健,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律师协会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法律硕士,民商法方向。

电话及微信:18004448400

Q&A

案例1:

2017年的某一天,被告苏某通过电话,联系曹某为其送土,当时约定由被告曹某自己备车备土,拉到指定位置,在继续卸土的过程中,原告董某站在车后的位置,不幸被卸土车辆滚落的土块砸伤右脚,随后由120急救车将原告送到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经诊断,董某的右外踝撕脱性骨折,右下肢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2天。

Q1:

苏某认为自己责任重的原因是什么呢?

如果雇人干活,结果发生损害了,到底是雇主赔还是雇员赔?

如果在承揽人上门完成定作合同的情况下,定作人的义务如何呢?

定作人是否需要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定作人和承揽人应以什么形式承担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又是怎样的呢?

这种侵权和我们以前讲过的直接侵权有什么区别呢?

定做最后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案例2:

原告王某,他向法院诉称,自己经营有一家餐饮公司,从2015年开始在餐饮服务上使用“灶房屋”商标,且于2017年3月22日申请,2018年7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对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餐饮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被告灶房屋餐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餐饮服务场所的招牌、装饰、菜单、名片、价目表、美团平台的餐饮服务网络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灶房屋”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Q2:

这个商标到底应该是谁使用在先呢?

商铺、店铺同名的情况太多了,怎么办呢?

关于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判断的一般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说法

播出时间:每周六8:00—9:00

播出频率:公主岭交通之声FM89.2

咨询热线:0434—6273329

收听方式:下载蜻蜓FM,搜索公主岭交通之声即可收听和回放;搜索订阅号公主岭市融媒体中心,点击相应链接即可回听;下载魅力公主岭手机APP,点击相应链接即可回听。


特别感谢:

公主岭市法学会

公主岭市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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