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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问答

时间:2020-11-11 13:25:02 来源:魅力公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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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税收违法“黑名单”?

答:税收违法“黑名单”是指对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当事人,将企业纳税信用与法人、财务人员信息“捆绑”起来列入失信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银行、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问:什么样的涉税违法行为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答:由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的案件;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的案件。符合以下九项税收违法行为中的一项,将会被列入税收黑名单。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问: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只有企业会受到相关惩罚吗?

答:不是的。惩戒对象不仅包括企业本身,还包括了有关责任人个人。

1.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2.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3.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4.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问:税收黑名单有哪些惩罚呢?

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税务局在税务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和推送网络进行社会公告,同时对公布的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分为内部惩戒和外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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