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城法院丨猪吃苹果起纷争 “定金合同”咋处理 姜文喜法官巧妙处理一起“定金合同”案件
时间:2020-09-10 15:46:20
来源:魅力公主岭

案件简介
2020年3月26日,原告刘某打算从被告邢某处购买一车生猪约110头,双方约定第二日拉猪。当日刘某给付邢某5000元的“定金”。第二日拉猪过程中,双方却发生了争议,刘某认为邢某的猪被喂了烂苹果,会导致猪死亡,并且又以猪患有癞皮为由,不肯拉猪。邢某坚称没有喂猪烂苹果,称当时就有一个圈格里的猪吃了几个苹果,并不会导致猪死亡,并让刘某随意挑选没有癞皮的猪,刘某依然不同意,邢某认为刘某是有意违约,耽误了其卖猪。故拒不返还5000元的“定金”。为此,刘某将邢某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怀德法庭,要求邢某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立案时案由为合同纠纷,经怀德法庭审理确定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原告主张2020年3月16日通过牟某转给被告的5000元是“定金”,要求双倍返还,因原告未能提供书面定金合同,本院不予支持双倍返还。该“定金”的性质其实为预付的购猪款。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由于在拉猪时双方产生争议导致被告未将标的物即生猪交付于原告,并且现在被告已将生猪卖于他人,不能将标的物交付原告。本着民法的公平原则,被告应将原告交付的预付购猪款5000元返还给原告,同时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以及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