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合议庭审判了一起涉野生动物猎捕的案件,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8年10月的某日,家住公主岭市朝阳坡镇的李某闲来无事间突然打起了“粘两只鸟玩玩”的歪心思,于是在一番“精心准备”后,李某在自家门前南侧鱼塘旁支起了一架拍笼(滚鸟笼),并成功捕获1只红胁蓝尾鸲。在高兴之余,李某将此消息告知朋友,并向朋友“炫耀”自己的捕鸟经过。然而,也正是这次交谈,让李某不知不觉的走向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在与朋友的交谈中李某得知,这种鸟类拿到花鸟市场可以卖上很好的价钱,又想到只要自己不说是非法捕捉的野生鸟类,就没有人会知道。误以为自己找到了“商机”的李某并没有拖沓,于当日傍晚就开始付诸于实践。直到2019年12月,
两年多的时间里,李某用粘网、拍笼等作案工具在公主岭市朝阳坡镇清水村六组自家门前南侧鱼塘旁先后非法猎捕野生鸟类168只。
2019年12月25日,李某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逮捕。(图片来自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