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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治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时间:2020-09-17 16:02:14 来源:魅力公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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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治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进一步清查、处理城市建成区既有违法建设,遏制新增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吉林省城市管理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2020年年底前,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公主岭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整治范围包括岭西八路以东、新102国道以北、机场以南、岭东工业集中区(含)以西区域,穿越城市建成区的公路、铁路安全范围,城市出入口范围和其他需要规划控制范围内的违反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同时没有合法证明手续的,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形式包括城市街路两侧、公路两侧、铁路两侧、城市河道、拆迁工地、建设工地、物业小区、弃管小区、棚户区、集贸市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别墅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其他城市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的路旁、院内、楼旁、屋顶等处建设的住房、仓房、车库、背包、厂房、库房、阳台、阳光房、门斗、地下室,占压燃气、供热、供水、供电管道,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及其它形式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公主岭市城市建成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响应号召,配合相关部门入户排查,并按照规定时限拆除本人或本单位建设的违法建筑物。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该发挥带头作用,自觉拆除本单位或者本人的违法建筑,督促其直系亲属自觉拆除违法建筑。  

对党员、干部在违法建设中具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为违法建设者支招、说情、充当保护伞的,将移送市纪委监委并严肃追究责任。

三、能够自觉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免于罚款等行政处罚。拒不执行限期拆除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属的建筑物,公告处理决定,公告期限内仍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其权属的,依法强制拆除。

阻碍有关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建设举报电话:

0434-6255522。

特此通告。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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