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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融媒微电台 | 环境保护法(二)

时间:2021-04-30 14:26:20 来源:魅力公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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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89.2

上周我们讲到了关于《环境保护法》当中的重点法条以及污染环境犯罪的相关内容,本期我们关于《环境保护法》要讲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一个涉及大气污染,一个涉及光污染的问题。

律师简介

薛健,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律师协会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法律硕士,民商法方向。

电话及微信:18004448400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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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被告方圆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成立,是主要从事各种玻璃包装瓶生产加工的企业,现拥有玻璃窑炉四座。2015年12月23日,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向方圆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方圆公司空气排放超标,被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罚款9万元。同日,又因方圆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罚款20万元。随后,方圆公司因拒不改正非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分别于2016年2月26日、4月7日被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罚款580万元、680万元。


2

案例2:


原告李某购买了一套某小区的住宅,与被告某购物中心相隔一条双向六车道的公路,双向六车道中间为轻轨线路。购物中心与原告住宅之间无其他遮挡物。购物中心外墙上安装有一块LED显示屏用于播放广告等,每天播放宣传资料及视频广告等,其产生强光直射入原告住宅房间,原告认为对自己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于是起诉到法院。

律师说法

播出时间:8:00—9:00

播出频率:FM89.2

咨询热线:627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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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感谢:

公主岭市法学会

公主岭市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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